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文件
浙体场建发【2017】第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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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成立近一年,运营逐步规范。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推出【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大家自觉执行。
附件:【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
2017年1月5日
抄送: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民政厅
附件 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协会的作用,维护协会声誉,确保
本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的入会,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及行纪行规,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类型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八条 每个会员单位应指派一名能够代表该单位利益,在业界有一定影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会员代表,并书面报协会秘书处。
会员单位可以另派人员参加本协会分支办事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入 会 程 序
第九条 凡符合《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发展贡献力量,并具有浙江省内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随时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新会员申请入会,需由一个及以上老会员举荐),经完成相应程序后,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先向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书面提出申请,并将申请书、单位简介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协会秘书处。
(二)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交。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合格的,提交协会理事会决定,理事会一般一年讨论发展吸收一次。
理事会讨论决定接纳申请单位为协会会员的,即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会员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并由协会颁发《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会员证》;协会秘书处于会员注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本协会网站和相应刊物上予以公示公布。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及活动方式、程序
第十三条 入会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除享有本协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主办的本行业相关会议、论坛及其它交流活动;
(二) 免费或优惠获得协会提供的网上信息及行业数据服务;
(三) 优先和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其他业务活动;
(四) 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指派的会员代表被选举为协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监事、监事长的,该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本协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监事单位、监事长单位。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依照本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费收缴和管理办法,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应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十九条 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
第二十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会员退会、纪律处分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
本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的,由协会秘书处报理事会,由理事会研究,视不同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警告——市场竞争不诚信;工程施工弄虚作假;出一般性简单能修复的质量事件,不造成使用方人身健康伤害和投诉。受甲方批评责令改正一次的。
二、严重警告——在一年内受到二次(含二次)以上警告的;恶意竞争,不实举报的;发生工程施工质量事故,造成使用方轻微人身健康伤害而发生一般性质量投诉的。
三、撤销协会内职务——理事单位一年内受到一次以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的。
四、留会察看—— 一年内受到两次(含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的;因工程施工造成较严重质量事故,受到媒体曝光和社会舆论谴责的。
五、开除会籍——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的;因工程施工严重质量事故,造成使用方人身伤害而受到大量投诉,多家媒体曝光和政府介入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由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定期公布。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6年12月24日理事会表决后生效。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
201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