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文件
浙体场建发【2017】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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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规则】的
通 知
各会员单位:
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成立近半年,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为规范行业的秩序、以纪律约束会员依法竞争的市场行为,经理事会研究,推出行业自律的【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规则】(试行),现予发布实行。
附件:【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规则】
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
2017年1月5日
抄送: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民政厅
附件
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规则
(试 行)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协会章程和协会其他规范、规定的严肃性,纯洁协会组织,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教育会员遵纪守法,维护协会的团结统一,保证协会的方针、决议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使协会在内树立服众的公信力,对外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精神,落实本社会组织全面自治的战略部署。
第三条 协会章程是最根本的行业内规则,是管理会员的总规矩。协会的纪律是全体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协会会员必须自觉遵守协会章程,严格执行和维护协会纪律,自觉接受协会纪律约束,模范遵守章程及有关规范。
第四条 协会的纪律处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 协会要管会员、要从严治会。必须加强对全体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 章程和纪律规范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章程和纪律规范的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协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会员。
(三) 实事求是。对会员违犯章程和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章程和协会其它纪律规范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 民主集中制。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五)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纪的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违纪会员应当受到纪律追究的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其他纪律规范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则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市场竞争不诚信;工程施工弄虚作假;出一般性简单能修复的质量事件,不造成使用方人身健康伤害和投诉。受甲方批评责令改正一次的。
二、严重警告——在一年内受到二次(含二次)以上警告的;恶意竞争,不实举报的;发生工程施工质量事故,造成使用方轻微人身健康伤害而发生一般性质量投诉的。
三、撤销协会内职务——理事单位一年内受到一次以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的。
四、留会察看—— 一年内受到两次(含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的;因工程施工造成较严重质量事故,受到媒体曝光和社会舆论谴责的。
五、开除会籍——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的;因工程施工严重质量事故,造成使用方人身伤害而受到大量投诉,多家媒体曝光和政府介入处理的。
第八条 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协会内担任职务。
第九条 撤销协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会员由协会内选举任命的协会内职务。对于在协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协会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会员受到撤销协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协会内担任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条 留会察看处分,分为留会察看一年、留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会察看处分一年的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会察看期限。留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会员受留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协会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会籍。
会员受到留会察看处分,其协会内职务自然撤销。受到留会察看处分的会员,恢复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协会内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会员受到开除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细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 主动交代本会员应当受到协会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二) 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协会纪律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 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 对于会员违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免予纪律处分。对违纪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在纪律集中整顿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 本规则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会员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十七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规则规定的只有开除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一会员有本规则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第十九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则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规则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二个会员以上(含二个)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涉案会员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纪案源获得
(一)主动向协会交代的违纪事实;
(二)知情人向协会举报的违纪案件;
(三)政府部门通报的相关违纪案件;
(四)司法部门立案处理的违法案件;
第二十二条 立案:协会立案,调查取证,核实违纪事实。
第二十三条 处分: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表决处分结论。
第二十四条 申诉:被处分当事人不服,可以向理事会提起申诉。
第二十五条 终结:理事会复核违纪事实后,集体讨论表决最终处分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协会纪律规范,系指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的第六章有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2016年12月24日协会首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