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印章管理规定
(2016年4月)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一号)和浙江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印章管理工作的规定》(浙体办字【1997】171号),结合我会实际,为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印章图形:直径4.1厘米 ,中央刻五角星,五角星外刻本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刻制经由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协会秘书处审核并出具证明,到浙江省民政厅办理审批刻制手续。印章自刻制完毕之日起启用。
二、本会印章由浙江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保管。秘书处应指定专人监印,建立用印登记制度,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印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章由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分别管理。
三、公文用印按有关规定执行。用印前,监印人须对文件底稿和印刷件进行全面核对,无误后,按发文名义用印。用印后应留存两份备查。
四、相关事项临时用印应经有关领导同意或审批并设用印登记本。用印前,监印人须对内容进行全面核对,无误后,按规定用印,并在用印登记本上逐项登记。
五、本会印章如因机构变化而变更或停止使用时,应将废止印章移交制发单位销毁。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